发布时间: 2024-07-01 15:00:26 | 作者: 内衣系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甲管”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五版佩戴口罩指引,为保护公众健康、有效防控疫情传播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2023年1月8日,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行“乙类乙管”,防控工作全面转入“保健康、防重症”阶段,期间倡导公众继续坚持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经过各方不懈努力,全国不到2个月时间实现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取得疫情防控重大决定性胜利。当前我国新冠疫情总体处于局部零星散发状态,但全世界疫情仍在流行,病毒株还在不断变异,我国仍存在疫情反弹的风险。根据我们国家疫情形势和防控需要,在前五版佩戴口罩指引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预防新冠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以下简称《佩戴口罩指引》),指导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一是考虑当前疫情形势和新冠病毒危害变化,优化调整佩戴口罩建议,进一步减少了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在保证防控效果的基础上,最好能够降低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二是重点定位于公众佩戴口罩的指导,对与公众生活、工作、学习等紧密关联的常见情形和场景,提出应佩戴口罩、建议佩戴口罩、可不佩戴口罩的分类建议。三是坚持动态优化调整的原则,《佩戴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结合疫情情况,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
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情形,如公众处于新冠病毒感染期间或出现疑似新冠病毒感染症状时。二是处于感染风险较高的情形或场景,例如生活、工作或学习的社区、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以及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三是严防疫情输入重点机构的情形或场景,例如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应佩戴口罩,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防范将疫情输入相关重点机构。
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进入人流量较大或环境密闭、人员密集的区域或场所,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一旦相关区域或场所存在新冠病毒感染者,由于人员密集、通风不畅等原因易发生疫情传播扩散。二是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特殊人群感染后危害较大,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建议佩戴口罩,加强自我防护。三是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的大型会议或活动,若是参加人员未开展核算检验测试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一旦有疫情输入易发生聚集性疫情,建议佩戴口罩。
可不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感染风险较低的情形或场景,例如在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或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场所和会议室。二是感染风险得到一定效果防范的情形或场景,例如举办大型会议或活动,通过对参加人员开展核算检验测试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潜在的感染者。三是感染风险较低且佩戴口罩可能对工作、生活和学习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形或场景,例如,3岁及以下婴幼儿、学校师生在校期间及正在运动、佩戴口罩可能会引起呼吸困难的人员等。
鉴于新冠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传播疫情风险较高,建议其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或以上级别口罩(无呼吸阀),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同时注意按时换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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