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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千篇一律的大檐帽到越来越鲜明的职业特色,司法制服的变化,不仅反映了司法符号的更变,还凸显了内涵丰富的司法隐喻,反映出司法制度的变革和司法理念的演进。
中国的司法制服是如何演变的?对司法制服感兴趣的人们,往往会喜爱将公检法制服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研究,因而忽略了司法制服的整体发展变革轨迹,忽略变革发生的历史背景和深层原因,那就是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是封建君主专制,没有现代政治中泾渭分明的立法、司法与行政权的分野,缺少独立于行政权的司法权。在古代戏剧中,经常能够正常的看到老百姓击鼓鸣冤、县官升堂审案的情况,县官是一个县的行政长官,却要审理司法案件,反映出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古代是合一的。没有独立于行政权的司法权,自然就没有独立的司法制服。
古代的司法机关只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司法官员如大理寺卿、御史大夫等,只是行政官员的分支,自然也不会穿着特别的司法制服。他们区别于一般行政官员的,只有官帽和官服上的一个神兽图案獬豸。绣有獬豸的官帽被称为“獬豸冠”,绣有獬豸的官服,告诉人们穿此官服的人参与判冤决狱之事,可能有生杀予夺之权。
中国古代没有警察,只有在官府服役的捕快,在监狱从事管理工作的狱卒,以及维护地方治安的保甲、团练之类,他们被认为是军队的一部分,只不过服役的场所不同于普通的军营。这些捕快、狱卒等人也没有自己的独特服装,只是在上衣的前胸后背上写有一个特殊的文字,如“捕”,如“卒”,加以区别。
到了晚清,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列强通过战争后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敲开了中国的大门,租界在中国到处开花,西方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租界建立起来,两相对照,对古老中国的封建君主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一些源自西方的现代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也开始在中国建立起来。
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后,慈禧太后带着光绪皇帝仓皇西逃。战败的满清政府与列强签订了《辛丑条约》,其中规定“在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列强则可在北京使馆区和天津等租界驻军。天津历来为北京门户,若无一兵一卒,敌军便可长驱直入,慈禧太后为此寝食难安,甚至不敢回京。当时年仅42岁的新任直隶总督袁世凯灵机一动,决定引入国外的警察制度,从他原来在天津小站训练的北洋新军中抽调了3000名士兵,拼凑成巡警队伍,于1902年8月15日进驻天津,成立天津巡警总局。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由此开篇。
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起警察制度,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警服,直到光绪三十四年,也就是1908年,全国才有了统一的警察服装。这些形式各异的警服今天看来颇有些奇形怪状,有的就是中国平民穿着的对襟袄褂,中间系着布疙瘩扣,头上却戴着一顶颇有西方色彩的圆礼帽。而统一的警服接近于当时的新式军装,这种新式军装是借鉴西方军队的军装设计的,已经戴着大檐帽。
1900年前后,清朝政府开始“变法修律”,试图从日本、德国引进大陆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和司法制度。可惜,历史并没有给晚清政府多少时间,短短几年之后,随着辛亥革命的到来,清王朝丧钟敲响了。
进入民国,基本沿袭了清末的司法制度,在多数地方设有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检察厅附设于各级审判厅,在审判厅管辖区域内负检察之责。检察厅负责调查取证,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对审判机关实行监督,有权指挥司法警察。
民国最早的法官服,是通过黑色对襟宽袖法袍的镶边来区分推事、检察官和律师。推事即法官,着黑袍,在领、袖及对襟镶红边,领子为西服式敞口;检察官着黑袍镶紫边;律师着黑袍镶白边。镶边的红色、紫色、白色,分别寓意公正、青天、清白。法袍只限在法庭执行职务时穿着。
中国近代司法史上的第一件大事,发生在宋教仁被刺杀后,上海地方检察厅在收到租界公审会廨移交的证据后,公开传讯国务总理赵秉钧。一个小小的检察官,居然敢传讯一国总理,在国人心中引起巨大的心理震动。在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下,袁世凯被迫批准赵氏辞去总理职务。
在此期间,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制服给国人以深刻的印象,对于坚定司法人员的职业信念,彰显司法人员的职业特征,张扬司法人员的独立人格,起到了相当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前,在人民政权中已经有了警察职业。1928年,随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的建立,最初的肃反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民警局、刑事侦探局,成了人民公安的雏形。那时,公安人员与红军战士穿一样的服装。从此,公安制服接近军装的传统一直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直到1972年才根本改变。
1938年5月,中央决定从延安边区保卫处、检查处等部门抽调部分干部战士,组建了延安市公安局管辖的延安市警察队。警察队员的着装已经区别于当时的干部、战士所着的灰布军装,着黑色警察制服,帽子的样式与八路军军帽相同,但没有帽徽,领章是用铝合金特制的,正面铸有“边警”二字,意为“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在军装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特殊标志,将警服与军装稍加区别,是此后几十年警服设计的主要思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诞生的警察制服被称为“五〇式”。“五〇式”警服的形制与“五〇式”军装几乎一致,颜色也是米黄色,只是在左衣领按警种缀钉冠以“治”“户”“交”“消”字首加号码,右衣领缀钉“人民警察”字样的领章,并佩“人民警察”布质胸章,以示区别。男女警察均佩戴与军装完全一样的墨绿色带耳扇的解放式棉帽,只是帽徽为中间嵌“公安”字样的黄边红五角星。
此后的“五五式”警服也紧随“五五式”军装。1955年,中国人民实行“军衔制”,军装制式出现重大改变,出现了肩章、领花、帽徽,公安警服也随即改变,原计划公安警察实行警衔制,后因故未实行,但警服的肩部已设计了肩袢和扣眼。
但“五五式”警服与“五五式”军装的最大区别,在于上衣色彩。警服采用白色,只有消防等专业警察与军装仍一致为草绿色。这种改变是基于朴素的色差原理,白色最显眼,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时,白色最醒目,最容易让驾车司机和行人看到。此后,中国警察制服以白色为基本颜色的传统,一直保留到1999年。在许多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国产老电影中,出现的人民警察形象基本都穿白色制服,给那个年代的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此后的“五八式”警服,只是在“五五式”警服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调整。而到了1965年,取消了“军衔制”,军装形制再次出现重大变化,这种变化随即也传递给了警服。军装的肩章、领花和帽徽全部取消,军人一律戴解放帽,缀红五星帽徽和红领章,“一颗红星头上戴,革命的红旗挂两边”。而“六六式”警服,除了帽徽不是五角星,是圆形、中间国旗周围雕金色麦穗齿轮外,其他与“六五式”军装完全一致。1966年,“”爆发,深棕绿色军装成为全社会的时尚,“六六式”警服也非常令人羡慕。
到了1972年1月,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特点,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人民警察服装颜色由深棕绿色改为藏蓝色。冬季警服除交通民警夏服上衣依然为白色外,其他警种的上衣、下装均为藏蓝色,戴藏蓝色解放帽。1972年交通民警恢复大檐帽,1974年全部恢复,均套白色镶两道蓝牙线的帽罩,蓝帽墙。取消交通民警盔帽,交通警察冬服为藏蓝色,戴白色套袖,戴藏蓝色栽绒帽。
为什么到了1972年,警服不再追随军装而作出了明显的区分?这与1971年“事件”的发生有很大关系。事件是“”由盛转衰的重要标志,国家政治经济生活进入清理整顿时期,社会上人心思定、人心思安,希望公安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发挥更大作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警服与军装才开始有了明显区别,这是我国司法制服的第一次重大变革。
这次变革其实也有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层面的深刻原因。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司法机关主要承担着反革命、打击阶级敌人、捍卫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被称为“刀把子”,反映在警服上,自然就会更突出武装力量的色彩,所以接近于军装。
而到了1972年,虽然“”还没结束,但全社会对“文革”动乱的反思其实慢慢的开始,必然在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公安工作不再只强调其专政职能,也开始注重更加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能,警服与军装的分水岭由此产生。
“文革”结束之后的“八三式”“八九式”制服,都是在“七二式”制服的基础上加以改进,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在“文革”之前,中国的警服发生了多次变化,但同公安警察相比,同样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却长期没有制服。
虽然没有制服,但当时的法官、检察官都普遍穿着中山装办理案件,中山装成为当时法官、检察官的“准制服”。
1957年“反右”,大批律师都被打成“”,律师作为群体在中国的司法活动中趋于消失。“文革”中,法院、检察院也基本停止了工作,制服更是无从谈起。
1976年粉碎“”,十年“文革”浩劫结束,各级法院、检察院得以重新组建,律师制度也开始恢复。法官、检察官们都很希望自己也能像公安警察那样穿制服,但这一愿望直到1984年才实现。
1984年,全国法院首次实行统一制服,法官佩戴肩章,戴大檐帽。肩章为红色,上面饰有的天平图案,意为法官肩担公平,执著法律正义,在大檐帽的正中安放国徽,喻示着法官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
与此同时,全国检察院也首次实行统一制服,检察官也佩戴肩章,戴大檐帽。与法官制服不同的是,检察官制服的肩章和帽徽均为“检徽”图案。检徽最初设计为两把交叉的利剑,但后来考虑到这可能过于突出严厉打击的色彩,后改为由盾牌、五颗五角星、长城和橄榄枝图形构成。盾牌和五角星象征着司法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担负着法律保障等重要职责;长城象征着中国,充足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国家属性,也象征着国家对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保障力;橄榄枝代表着和谐,象征司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1984年5月1日,检察人员第一次统一着装,夏装为米黄色,春秋冬装为豆绿色,佩以领花、肩章和戴有国徽的大檐帽。
1984年,中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都统一成佩戴肩章、戴大檐帽的军警式制服,这与1983年“严打”有密切关系。1983年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以后,中央决定给公检法部门的司法工作人员都配发制服,而法检两家的制服都是以公安制服为蓝本设计的。
1984年军警式制服的一统江山,是中国司法制服的第二次变革。从积极的方面说,法官、检察官终于有了制服,象征着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司法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从消极的方面说,让法官、检察官也穿上军警式制服,也反映出当时的司法理念是“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保护公权力,轻维护私权利”,“严打”形成的“大三长联合办案”“公检法一条龙流水线”的模式,后来长期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工作,使得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保护人权等司法原则,长期难 以进入中国的司法实践活动。
1999年,中国的警察公安制服再次发生了不亚于1972年的重大变化,走向国际化。
1999年4月,公安部召开警服设计发布会,国内30家著名服装公司设计师的500多套设计的具体方案参加招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专家论证、评审,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干警和社会各界意见,又经过从南到北三个城市试穿,进一步改善到最后定型。
“九九式”警服的颜色,选用与国际上警服主流色调相一致的藏蓝色,完全区别于军队的草绿色,也不再是以前常见的白色,形成鲜明的警察制服体系,在面料上也提高了档次。尤其是采用国际通用的型号制,实行量体套裁,对每一位民警进行量体,按人制作,由制作厂家直接发到民警个人手里,大幅度的提升了警服的合体率。至此,中国警察穿着新式警服,闪亮登上了世界大舞台。
“九九式”警服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青色或藏蓝色,交、巡警衬衫采用浅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铁灰色。高级警官、交巡警领带颜色为蓝色,其他警种的领带为银灰色。服饰佩戴帽徽、领花、警衔、警号、胸徽,大帽徽装订在大檐帽、凉帽、栽绒帽上;小帽徽装订在女呢帽和便帽上。
同以前的制服相比,“九九式”警服有了质的飞跃。反映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上,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表现。警服的国际化,和随后法袍的出现、检察制服西服化,共同构成了中国司法制服的第三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变革。
同“九九式”警服相比,2000年中国的法官制服、检察官制服发生了更加翻天覆地的变化,那就是摘掉了大檐帽和肩章,脱下了军警服,法官披上了法袍,检察官穿上了西装。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财政部联合发文指出,现行的审判服和检察服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和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改革审判服和检察服已显得十分必要。
与之前的军警式制服根本不同的是,法官制服出现了与国际通用制式接轨的黑色散袖口式长袍。黑色代表庄重和严肃,红色前襟配有装饰性金黄色领扣,与国旗的配色一致,体现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四颗塑有法徽的领扣,象征审判权由四级人民法院行使,同时也象征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而西服式法官制服分春秋装、冬装和夏装,春秋装和冬装为黑色,夏装为浅灰色,审判人员身着西服式制服执行职务时,需同时佩戴专用徽章作为其身份标志。
新式法官制服在设计上突出体现了人民法官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宗旨,符合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袍只允许在法庭上和执行职务时穿着,是没有等级差别的,是非等级化的象征。
与此同时,中国的检察官制服也取消了大檐帽、肩章、领花等具有军事化色彩的装饰,换以能充分表现文明司法的西服式制服,用国际通行的胸徽作为执法标志,服装的颜色由豆绿色改为国际化的、能体现司法权威性、严肃性的深色调。新式检察服在西服款式基础上设计,为小翻领三粒扣式服装,分冬、春秋和夏服,夏服衬衣采用化纤和棉、麻的混纺面料,高级检察官着毛涤检察服装。胸徽上方“中国检察”四个汉字明显。春秋装采用国际检察官通行的藏蓝色,突出庄重、大方、简洁的风格,具有时代特征。
身披法袍的法官形象体现了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科学性、权威性,也显现出前所未有的庄严性。法官在调处纠纷、统一规则的同时,也在共和国的土地上散播着法律文化,培育着中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一系列有着非常丰富内涵的符号和仪式,它们预示着司法文明与法治文化的兴衰沉浮,记载着司法理念的发展脉络。通过考察司法制服的衍变,不难发现司法理念的革新与转化。一部司法制服的发展史,其实是司法理念的变迁史、缩微的法治精神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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